个体户“取名”需申请!
个体户“起名”需申请 可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名字
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对个体户名称登记实行“一户一名”制,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等内容和文字。
办法还明确,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满,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满日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可以延长6个月。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此外,个体工商户拟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含有应当经过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项目,因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不得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应当自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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