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法律取名存在一定的“限制”
中国依法治国,对于公民取名用字,法律在一定前提下予以了必要的限制。你是否注意过这些呢?那么快来看看吧。
《条例》规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
2、违背民族良俗的;
3、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
考虑到我国姓名所用字数中单姓的通常为二至三个汉字、复姓或者采用父母双方姓氏的多为三至四个汉字,《条例》规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两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比如:丈夫姓郑,老婆姓付,他们就可以给孩子取名“郑付贝克汉姆”。《条例》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
1.已简化的繁体字;
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
3.自造字;
4.外国文字;
5.汉语拼音字母;
6.阿拉伯数字;
7.符号;
8.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变更:改名一生只有一次。《条例》规定子女采用父母双方姓氏时,可以按照双姓起名,不算作复姓,一旦实施,很多父母可能就会打算将子女的名字进行更改,而《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中同时还规定,为了防止滥用姓名权,频繁变更名字现象的发生,条例实施后,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条例》还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由户口登记机关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骗取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处8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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